2008年7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份遗嘱含糊不清 兄妹两人对簿公堂
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海薇 配图:毕传国

  一对异父异母的兄妹,拿着他们父亲的遗嘱,闹上了法庭,要争夺父亲的遗产。既然已经有了遗嘱,按照遗嘱分割遗产理所当然,却为何还要这样大动干戈呢?近日,海宁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。

  自书遗嘱表述不清
  前些日子,已在外地定居多年的张丽匆匆来到海宁法院,要求继承其生父张平生前继承所得的祖上房产一套,同时分割张平生前银行存款中的应得份额,而将其余住房划归继母吴琴(张平再婚妻子)和弟弟吴明(吴琴亲生儿子、张平继子)所有,其依据是张平病危时所立的一份自书遗嘱。
  对此,被告吴琴和吴明却认为,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张平的遗产。他们的理由是,张丽所持的自书遗嘱表述不清。
  办案法官看了遗嘱后,发现只有非常简短的两句话,大意是说,他叫张平,有两套住房,甚至连署名和日期都没有。
  既然老人去世前立下了遗嘱,为何又说得如此含糊不清呢?张丽解释说,当时她父亲已经病重,手颤抖得厉害,所以没有写清祖上哪套房子归她、哪套房子归吴琴母子这一具体内容。“对于这一决定,当时在场的很多亲戚、邻居都可以作证。”说着,她拿出了这些亲友的书面证言。
  但吴琴母子认为,这些亲友与张丽有利害关系,不能作证。

 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
  原来,张丽是张平与前妻的独生女儿,1978年10月前妻因病去世,第二年10月,张平与吴琴结婚,继子吴明也随母亲吴琴与张平一起生活,直至张平去世。张平名下那套祖上的房子是1989年8月依法继承获得的,当时他与吴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;另一套房子是张、吴两人1998年共同购置的。此外,张平还有1800余元存款。
  办案法官认为,张平生前的这份遗嘱虽然确系被继承人张平亲笔所写,但由于不能反映出张平完整的意思,因而认定无效。同时,吴明与张平一起生活多年,形成继父子关系,享有依法继承张平遗产的权利。
  据此,法院按法定继承判决,先将两套房子各分割给吴琴一半份额;剩下的一半属被继承人张平的遗产,由吴琴、张丽和吴明均等分割;1800余元存款3人均分。如此一来,除存款外,吴琴得到了三分之二的财产,张丽、吴明各得到六分之一。
  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  法官说法:
 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,要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。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,属于自书遗嘱,可以确定该遗嘱是真实的。但被继承人张平未亲笔书写签名,未注明年、月、日,而且遗嘱中字迹、时间及内容都不能反映出完整的意思,不符合法律关于有效遗嘱的规定。因此,对被继承人张平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 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  同时,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  本案所争议的张平遗产中的两套住房,是其与吴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及购置所得,属夫妻共同财产。因此在继承张平的遗产时,应先将1/2份额财产分割给吴琴,其余1/2由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吴琴、张丽、吴明平均分割。